2016年,環境保護部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、公安部向社會發布的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(2016版)(以下簡稱《名錄》),其中讓企業管理者與環境從業者眼前一亮的內容便是來自于新增的《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》,共有16種危險廢物列入其中。
然而在《名錄》實施之后,不少企業依然對可豁免危廢的管理存在著一定的疑問,具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問題。
問:列入豁免清單中的廢物是否不屬于危險廢物了?
答:首先需要明確的是,列入《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》(以下簡稱《清單》)中的廢物,其危險廢物的屬性并未被豁免,所謂“豁免”僅是針對管理環節,并未否認《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》中所涉及到的危險廢物的污染性、危險性。因此,企業在管理這類廢物的過程中依然需要相關的法規及技術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