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律】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(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號,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) 第五十八條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,并不得超過一年;確需延長期限的,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;法律、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1.受理責任:初步審核申報材料;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;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(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)。
2.審查責任:現場核查、技術審查。根據實際需要,可以征求衛生等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。
3.決定責任:下達貯存危險廢物超過一年的批準文件
4.送達責任:制發并送達文件。
5.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。